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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前看到新闻说辛普森死了,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辛普森案件的人,看到这个新闻又勾起了我的一些回忆和想法,今天说说这些想法。
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闻名全球的有史以来名列最优秀橄榄球运动员之一、同时也是涉嫌犯下重大命案的退役运动明星。
奥伦塔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1947年7月9日—2024年4月10日),出生于美国旧金山,简称O·J·辛普森(O.J. Simpson),因名字简与柳橙汁相同而得到“果汁先生”的昵称。
辛普森层是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卫。辛普森于1973年创下记录,成为在一个赛季中持球冲刺超过2000码的第一人,至今全球也只有6个运动员打破2000码的记录,1985年,辛普森入选美国橄榄球名人堂,从职业球赛中退役后,辛普森成为担任电视体育评论员并从事演员工作,1995年辛普森被指控在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在经过漫长的公开刑事审判后,因证据存有漏洞,被判无罪。
此后,布朗(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赔偿,1997年2月5日,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证据说明辛普森应为高曼的枉死和对布朗的殴打行为支付民事赔偿,共3350万美元,但辛普森没有偿还能力,只支付了一部份,约300万美元。
2007年9月,辛普森在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多项重罪,2008年,他被判监禁33年,9年内不得保释,2017年7月20日,辛普森获得假释,2021年12月,辛普森被内华达州假释和缓刑司提前终止假释,2024年4月10日,辛普森因前列腺癌在拉斯维加斯病逝,终年76岁。
上图:辛普森在内华达州洛夫洛克惩教中心服刑
上图:2023年辛普森在拉斯维加斯被路人拍摄,当时他已重病在身,
我谈辛普森案的重点不是分析辛普森到底是不是真凶,尽管在行文过程中会涉及该案的叙述,但我的重点是想谈谈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否有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我们都知道辛普森最后被以“一级谋杀罪名不成立”而当庭释放,可以说,美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是辛普森能脱罪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以法治国”这个根基,辛普森早都被送进大牢或者判处死刑了,那么,美国这样一个处处是法律,动不动就打官司的国家,怎么可能放过辛普森这种被多种证据指向有严重嫌疑的嫌疑人呢?其实这正是美国宪法和法律的可敬之处,接下来咱们说说这件事。
1994年6月12日23:35左右,美国洛杉矶市蒙塔纳大街的居民施瓦布(Schwab)在外出散步时发现了一条秋田犬,他将这条狗带回家后又交给了邻居博兹泰佩(Boztepe),不久后,博兹泰佩同太太带这条狗外出寻找它的主人,在狗的牵引下最终来到了南邦迪大道875号,博兹泰佩夫妇在那里发现了一具横躺在地上的女尸,这正是本案受害人妮可尔·布朗·辛普森,报警之后,警察又在房间内发现另一具尸体,为罗纳德·高曼,是一位餐厅男服务生,二人都死于利器刺伤,妮可的两个孩子西德尼(Sydney,8岁)和贾斯汀(Justin,5岁)正在楼上的房间内熟睡。
妮可尔咽喉部被刺中多刀,近乎斩首,脊椎也几乎断裂,高曼则身中30多刀,也是被割喉而亡。
此时辛普森和妮可尔已经在两年前离婚,当地警方曾多次接到妮可尔报警求助的电话,声称自己遭到辛普森的家暴,而在妮可尔死后,警方也从她保存在银行的保险柜中发现了她保存的自己被辛普森打伤后的照片以及遗嘱,据此,警方有理由怀疑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发后警方立即寻找辛普森,发现辛普森已经按照自己的出行计划去了芝加哥,洛杉矶警方在电话里向辛普森通告了案情,要求他立即返回洛杉矶,但辛普森立即打给自己的律师,而警方当时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拘捕辛普森,律师说服警方同意辛普森在6月17日上午11时自首,因此警方没有对辛普森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同意他参加完前妻的葬礼之后去警局投案。
参加完妮可尔的葬礼后,直到17日下午十四点,辛普森也没有去警局,警方也找不到他,于是将辛普森列为重大通缉犯,警方很快就在高速路上发现了辛普森坐在他的好友阿尔·考林斯(Al Cowlings)的白色福特野马汽车里,由他的朋友开车,辛普森坐在后座,警方勒令立即停车,但考林斯大声警告警察说辛普森正用手枪对着自己的脑袋准备自杀,于是警方不得不后退,但仍以约50公里的低速跟在福特车后面。
上图:这个“名场面”让当年的“福特·野马”销量大增
当时不只是道路两旁的汽车和行人都停下来驻足观望,天上还有各电视台的直升机做现场直播,全美所有的电视台都在实况转播这一突发新闻,有超过9500万观众关注着辛普森案最新动向。
USC体育频道的皮特·阿伯加斯特(Pete Arbogast)和该台制作人奥兰·桑普森(Oran Sampson)联系了辛普森在南加州大学的教练约翰·麦凯(John McKay),请他通过直播的方式劝导辛普森不要自杀,向警方自首,而辛普森的粉丝则制作了横幅在高速路上展开,鼓励辛普森逃跑,天上超过20架直升机,地面上数十辆警车,围观的人则不计其数。
这场追逐一直持续到了夜幕降临,辛普森最终回到了自己的家中,门口已经被无数记者包围,辛普森跟警察斡旋许久后获准进屋喝了一杯橙汁,然后坐上警察的车被带走了。
上图:辛普森被警方带走
警方随后在他的随身行李里发现了8750美金的现金、一套换洗衣物、一支装满子弹的马格南手枪,还有护照、家庭照片和用来伪装打扮的小胡子,由此可见辛普森一开始的目的并不是自杀,而是打算逃离。
辛普森被关押后,一直坚信他无辜的好友罗伯特·卡戴珊(Robert Kardashian)当时已经有20年没有踏入过法庭了,但他还是为了友情,为了辛普森通过司法考试重新启用了自己已经停用的律师执照,加入了以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为首的“律师梦之队”,这位夏皮罗在美国名气非常大,经常合作的对象包括华人神探李昌钰,而为了此案,夏皮罗后来果然也动用了李昌钰。
罗伯特·卡戴珊可能没几个人知道,但是如果说他女儿金·卡戴珊,想必很多人都知道。
上二图:金·卡戴珊和她参演的《辛普森:美国制造》海报,该片由辛普森本人主演,拳王阿里等人参演,获得了包括第89届奥斯卡奖“最佳纪录片”在内的17项国际知名大奖
罗伯特·卡戴珊曾经是辛普森的好友,在经过这次案件之后,他公开宣称辛普森再也不是自己的朋友,而辛普森的众多白人朋友也都离他而去,他们坚信辛普森就是杀死妮可尔的凶手,失去白人朋友的辛普森,转而投入了自己一直以来拼命摆脱的黑人群体,辛普森当年为了把自己打造成白人,不仅花重金让人教他发音,还系统学习了社交礼仪和个人形象管理,加上他幽默风趣又出手慷慨,一时间辛普森成为最有名的美国梦的代表人物,包括雪佛兰在内的很多知名品牌都跟辛普森签订了广告合约,一时间辛普森名利双收。
上图:一名白人儿童以崇拜的目光看着辛普森
辛普森案的律师最早由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领衔,后来由约翰尼·科克伦(Johnnie Cochran)和凯尔·卡瑞(Kyle Currie)接替。
辛普森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一直是个谜,外界猜测辛普森最后花费了大约300万-600万的律师费用,而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此案花费在举证、调查、诉讼等方面的费用,至少为805万美元,此案审理时间长达九个月,聆听了127名证人的证词,九个月的时间里上至总统下至邮差,都对此案投以极大的关注。
在辛普森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被检方不得不放弃。
辛普森的邻居Jill Shively向警方作证时称,她曾在事发当晚,看到辛普森驱车从妮可尔的屋子附近离开,并称他驾驶的野马车在行驶至邦迪大道和圣维森特大道(San Vicente Boulevard)交叉口时,差点同一辆日产汽车相撞;另一名证人是刀具经销商Jose Camacho,他声称曾向辛普森出售过一把15英寸(约合380毫米)长的德制刀,这把刀形和命案中两个死者的伤口形状是相吻合的。
这本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由于这二人将自己的见闻卖给了媒体,检方因其商业行为造成证词客观性得不到确保而不得不放弃这一有力证据,但检方并不担心,他们认为自己一定能将辛普森绳之以法,因为不利于辛普森的证据实在是太多了。
辛普森虽然和妮可尔离婚了,但他们住得很近,当警察接到报案查看现场之后立即就去了辛普森的家。
辛普森当时已经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里,发现了一些证据,拣到有血迹的袜子,血迹的基因检测结果显示与被害者相同,在辛普森住宅后方的树丛里拣到一只浸着血的皮手套,和现场留下的那只刚好成一对,而手套上的头发经过DNA检测发现和被害人高曼相吻合,在辛普森的白色福特车里发现有的血迹,地面上的血迹,经检测属于两个被害人。
虽然证据非常强有力,但是警方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他们是在没有拿到搜捕证的情况下进入了辛普森的家中,拿到这些证据之后又赶紧补开了搜捕状然后继续搜寻证据,这一点被辛普森的律师拿住大加抨击,指责警方办案没有依照程序,属于违法办案,因此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按我们中国人的思维来看,是不是这些律师活腻歪了?竟敢对抗警方?但是美国的法律有自己的逻辑:如果有为了立功或者私仇而故意陷害人民的警察,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强行搜查,然后进行陷害,那人民有什么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
所以,在美国,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铁证,那这证据也只能作废,放嫌疑人回家。
这就是美国司法系统里的“排斥原则”——任何以不合程序方式取得的证据都被排斥在审判之外。在这里我们必须讲一个事情,那就是辛普森的律师为什么敢这么“牛”,敢于叫板警方?
在美国,代表联邦政府的检方和代表嫌疑人的辩方,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无论嫌疑人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无论检方手中的证据多么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
"无罪假定"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在法律和道义上的平等地位,而且美国司法体系对律师的定位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服务者,他们跟警察和法官的工作目的是一样的:保护公民权益,维护联邦法律,如果没有这些先决条件,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甚至会被法官呵斥,被法警“教训”,那美国的法庭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只能是待宰的羔羊。
在美国的法庭上,检察官绝不可以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义上地位的迹象,更不可以暗示辩护人在为罪犯开脱,这些行为都会被法官判为严重违规。
而美国法官能专心判案,还有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是美国的司法独立做得非常彻底,不管总统还是州长,都没有权力干涉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因此也没有来自上面的压力。
但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其实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团。
整个审判中,法官做得最多的事情是监督双方是否犯规,并及时叫停犯规行为,有时候还会现场给检方或者辩方开除罚单(一般为200美元),对方必须现场掏出支票本缴纳罚金,然后才能继续进行控罪或者辩护。
在美国,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陪审团参与,但是只要当事人提出要求,法庭都会组建陪审团,而重大案件则必须通过陪审团审理。陪审员的选择非常严格,其神圣性和服兵役同等重要,陪审团的初选是根据案件发生地的电话薄随机抽取的,随后要进行筛选,任何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联系的人不得入选,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和情感倾向的职业,比如律师,医生,教师等等,也不得入选。
一般的案子,庭审结束之后陪审团就可以回家了,但是辛普森案非常重大,导致陪审团一开庭就被隔离,避免他们和外界接触,影响客观性,但谁也没想到竟然被隔离了9个月之久!
还有一点必须讲一下,那就是我们看电视电影,总是看到陪审团坐在法庭上参与神圣的审理过程,其实不是这样的。
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够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普通人,也远远少于被告。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既使正在审理案件,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决定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但是作为被告,他有宪法所保证的面对一切与他有关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是始终在场的。美国的法庭是“被告常在而陪审员不一定常在”。
陪审员不可以看电视,不可以看报纸,外出买吃的也有法警陪同,以杜绝他们和外界接触,而法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但被告却有权知道这一切。
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之间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陪审员的自由比该案的嫌疑犯要少得多。
陪审团一共为12人,同时备有候选12人,但辛普森案共选出了304名候选人,就是因为审查非常严格,而主审法官也必须同时被双方所接受,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是日裔法官伊藤。伊藤法官公正严谨的态度在业内享有非常高的声誉,他的妻子恰好是承办此案的洛杉矶警察局的警官,按理说他应该回避此案,但控辩双方一致认为伊藤法官是最佳人选,足见其声誉之高。
陪审员的录用,控辩双方的律师团都有否决权,但没有录用权。
在美国有些州不允许电视台转播庭审,不允许媒体进入,有的则允许,辛普森案所在的加利弗尼亚州是允许的,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电视转播,这才使得不只是美国人,其他国家的人也都有了一个宝贵的机会,去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如何运转的,但是,电视转播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审员,此后在案件的转播过程中有一次摄像师因为无意间将镜头对准了辛普森的笔记本,被伊藤法官当庭命令法警拔掉插头进行警告并罚款1500美元,得到保证之后才又继续转播。
辛普森出庭受审那天穿着笔挺的西装,派头十足,声音洪亮,当被问及是否认罪时,他斩钉截铁地说:我绝对百分之百无罪!可谓铿锵有力,当时就震惊了电视机前的观众。
写到这里说几句闲话,我们大家在各种媒体上都见到了美国人的邋遢,但是应该也记得美国人衣着最光鲜的时刻,除了各种商务谈判和婚礼,还有一个地方就是法庭。
因为“无罪假定”这一法律精神,美国政府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而多数被告也都会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的形象出现在陪审团面前,以争取"形象分"。
所以我们看美国的法庭上,如果不是面前的牌子上写着控辩双方的身份识别,否则你还真分不清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话,在美国的法庭上,检方和辩方的最后一点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觉也消除了。
美国法律为什么这么“偏袒”嫌疑人?
因为美国的法律和法律从业者,并不认为被告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相反,当一个人站在被告席上,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必须首先保护一个普通公民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很清楚一点: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代表着美国的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他们都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公民无论如何不可能对抗得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如果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公民权益,那么公民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
除了警方因为不合程序取得的证据被辩方质疑,辩方还通过调研取得了检方一名冯姓华裔警员涉嫌玩忽职守的证据。
冯警官接受律师盘问的时候十分从容,信心十足,声称自己收集证据的全过程完全合规合法,他实在是小看了辛普森律师团队的细致,辛普森的律师立即当庭播放了警察局取证的工作录像,证明冯律师言不符实,比如他没有采取防污染措施戴上橡胶手套,采集血样则是由级别不够的助手来完成的,等等,一时间冯警官的脸色比猪肝都难看。
辛普森的律师乘胜追击,他们要让陪审团明白,冯不仅是一个撒谎者,而且可能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最后冯警官狼狈退出法庭。
本案最戏剧性的一幕当属检方要求辛普森试戴那只沾满鲜血的手套,想要借此证明他就是真凶,因为浸泡过鲜血,又被反复冷冻、解冻,手套收缩了,而且辛普森试戴这双手套的时候还戴着一双胶皮手套,导致他很费力地才能勉强把手套戴上。
这期间也有一个令人不解的细节,那就是辛普森左手中指有一个伤口,被检方认为是和高曼搏斗时留下的,但奇怪的是手套上却并没有任何破损。
上图:富有表演天赋的辛普森在试戴手套,旁边的法警冷眼相看
我们上文说的华人神探李昌钰博士,也是辛普森案领衔律师夏皮罗的朋友,在辛普森从芝加哥刚刚回到洛杉矶时,他就接到了夏皮罗要他在科学证据方面协助的请求,并且在其后答应了出庭作证。
顶级刑侦专家的出场费是不低的,但李昌钰博士宣布把五万美元的出庭报酬捐给了洛杉矶警察局作为教育基金,而洛杉矶警局,正是对辛普森提起诉讼的检方之一。
李昌钰博士为辛普森作了身体检查,证明他身上没有任何搏斗的痕迹,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这些检查的照片。他还根据犯罪现场的照片作了一些推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李博士认为现场可能有另外一个人,检方对此并不认可,另外请了犯罪专家推翻李博士的观点,并从他的工作录像中挑出他的操作不规范之处。
可能是出于华人珍惜名誉的心理,李博士对检方挑出了他操作不规范十分恼怒,专门为此召开了记者招待会,指责检方在他操作过程中不配合,不向他提供应有的装备,使他根本找不到手套等,只能违规操作,一时间舆论大哗。
因为按照美国的司法程序,证人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在法庭之外做再多的解释也没用,因为陪审团听不见,对于这个案子等于是没起作用,但是这番话对于庭外的民众是有影响的,对辩方显然不利,这打破了公平原则。
但是李博士有句话也说得很在理:辛普森案的证据多得令人怀疑。
除此之外,李博士也指出了一个时间逻辑上的问题:辛普森在案发当天预订了送他去机场的豪华出租车,从案发到出租车来接他,这期间只有四十分钟,辛普森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连杀两人并清理干净绝大部分的痕迹,然后换上衣服,时间应该是不够的,而且,如果事先有预谋的话,辛普森不会预约出租车……
接下来就到了最狗血的剧情:警官马克·福尔曼(Mark Fuhrman).
在辛普森家里捡血手套的警官马克·福尔曼,身为本案最重要的证人,居然在近十年里,断断续续地让一个剧作家录下他的大量言论。这是因为那名剧作家要收集洛杉矶警察生活的素材,通过朋友介绍,付费让福尔曼录的音。
辛普森雇的律师太厉害了,不知道怎样挖出了这么一个要命的证据,福尔曼的录音不仅葬送了他自己,葬送了检方,还差点儿把伊藤法官都从本案踢出去。
福尔曼此前被质疑是一名种族主义者时在法庭上宣誓称自己已经有十年之久不曾使用 Negro(或者nigga,意思是“”)这个词语,但是在被暴露出来的这段录音里,在十四个小时的录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这个词,并声称应该把纽约政府里的“”全部毙掉,其他的则应该“火烧”,放录音那天,法庭上气氛凝重,鸦雀无声,福尔曼的声音不仅回响在法庭上,也回响在整个美国,震惊了所有的美国人,福尔曼毫不掩饰自己对黑人的仇视,夸耀自己的滥用职权将黑人打得连滚带爬,不仅如此,福尔曼还攻击了伊藤法官的妻子,大骂西班牙裔、犹太人和妇女。
检方立即提出法官本人也被卷入了这个案子,认为这些录音中涉及他妻子的内容,有可能使法官在判断是否允许这些录音呈堂的时候受情绪影响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因此,检方要求法官出局。
伊藤法官在法庭上含泪承认,听到对他妻子的攻击,他也会象常人一样,感到深受伤害。截止目前,辛普森案不仅被出局了十名陪审员,如今连法官也要保不住了。最后,经过两天的激烈争辩之后,检方终于作出让步,同意在洗去录音带里有关法官妻子的内容,不再要求法官回避。
福尔曼的录音使检方最重要的一名证人从可信变为绝对不可信,而辩方立即总结出两条:第一、福尔曼做了伪证,他此前提交的关于辛普森杀人的证据全部无效;第二、福尔曼强烈的种族主义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对辛普森栽赃的动机。
但是检方也提出了反对意见:福尔曼是种族主义者也并不说明他一定会栽赃,因此检方要求这段录音不可以给陪审团听。
给不给陪审团听这段录音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伊藤法官决定再一次传唤福尔曼。
福尔曼早就知道自己惹了麻烦,所以聘请了律师为自己工作,但是他的录音带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师就宣布辞职了,估计是觉得自己接不住福尔曼这样的案子了。
法庭上,每当福尔曼接到一个问题,他就把头侧向一边向他的律师咨询。然后回过头来,快速并且简单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福尔曼用这句话回答了所有的问题。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红色字体那句话就是福尔曼的关键所在,意思就是政府不可以强迫任何公民说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福尔曼此言一出伊藤和控辩双方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如果福尔曼回答了问题,那就等于“自证其罪”了,等于承认了在辛普森案中制造假证据,现在他引用第五修正案堂而皇之的拒绝回答问题等于是说:我有罪,但你们也不能强迫我“自证”,这样一来,检方便大势已去。
历时九个月,聆听了127名证人的审判,终于临近结案。
伊藤法官给予陪审团最后的指示,他一字一句地把这些规定念了两遍,关键的句子有:
……法律规定,陪审团在合议之前,不得互相讨论案情;在合议之前,不得对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审员必须按法律判断,而不能参杂自己的好恶;陪审员不得轻信双方的律师,要以证据为依据;陪审员不得由于对双方律师的印象好坏而影响对证据的判断;在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倾向于相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
当时众人都认为这个案子会在一周甚至十天之后才能出结果,令人意外的是,三个多小时后,12名陪审员就将裁决信封交给了伊藤法官,按照规定,第二天才能公布结果。
那一夜不知道有多少美国人都没有睡觉,第二天宣布案件结果的时候,美国似乎按下了暂停键,克林顿总统的会议被延迟,迈阿密的银行里,出纳员停止点钞,排队的长龙突然消失,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变得非常缓慢,平时人声鼎沸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几分钟完全鸦雀无声,从白宫到各州,联邦政府各部门几乎停摆,白宫原定下午一点举行的国情简报,听证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不识时务的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吼他:shut up!
辛普森被判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但是赢了官司的辛普森律师团队和输了官司的检方,都不高兴,辛普森一方的夏皮罗律师后期已经不能主导团队主攻方向,对于自己团队打“种族牌”非常不满,认为是“犹如一支赢了比赛但是球风不好的球队”,而检方的卡拉克律师,因为忙于案件而失去了孩子的监护权,让她痛心不已。
欧洲人也对这次审判不满意,认为美国人太死板,“竟然为自由付出了这么沉重的代价”,美国的华人更是直接喊话:陪审团如果换成冷静理智又知识丰富的华人,辛普森一定会把牢底坐穿!
小结:美国法庭上的"罪名不成立"意思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 "此人清白无辜",法庭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我想这种做法可能最能体现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造成的危害大于十次犯罪。
辛普森案的审判再次体现了美国的司法精神:美国的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定目标是针对美国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
再小结一下:
一个国家的法律针对的是全体国民,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都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辛普森判决之后,新闻媒体做了民意测验,媒体向公众提出问题: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大部分的黑人认为他是无罪的,大部分的白人则认为他是有罪的;媒体的第二个问题是,你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不管黑人白人,大家的回答是一致的: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我想这可能就是辛普森案的意义所在吧:公正才有看头,公正才有意义,公正才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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