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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0亿余元,“巨贪”李建平被执行死刑,他都犯了什么罪?

2024-12-19 12:41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编辑: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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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涉案30亿余元的“巨贪”李建平今日被执行死刑。

据央视新闻报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

这一处罚因李建平上诉,迟到了两年。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就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但一审宣判后,李建平提出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涉案30亿余元,“巨贪”李建平被执行死刑,他都犯了什么罪?(图1)

图为李建平受审画面(资料图)

李建平二审维持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李建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贪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李建平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至此,尘埃落定。

李建平是谁?在未落马前,他的职务是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李建平于2018年9月落马,落马后,他的多个贪腐细节被逐渐披露,其涉案金额高达30亿余元,一度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

涉案30亿余元

李建平生于1960年5月,河北霸州人,其工作履历未离开过内蒙古。1982年8月,22岁的李建平成为内蒙古电子学校的一名教师。三年后,他任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之后又历任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干部、市节水办主任等职。2000年9月,他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副局长,2004年6月任该局局长。他在市水务局任职期间,还从2001年起兼任春华水务董事长。

涉案30亿余元,“巨贪”李建平被执行死刑,他都犯了什么罪?(图2)

图为李建平资料图,其工作履历未离开过内蒙古

2011年3月,李建平出任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以两个自治区级开发区为基础组建成立了国家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发《清除经开区发展的绊脚石》一文,披露李建平案的部分案情。报道提到,李建平担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从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钱物开始,到将手中权力充分变现,金额从几万、几十万,逐渐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胃口越来越大。

李建平随意设置空壳公司数十家,其中既有明面上的总公司,也有掩人耳目的一级、二级、三级子公司。在他直接策划和授意下,这些公司相互揽项目、做生意,大量国有资金在其间频繁流动、暗度陈仓,最后被挪作他用,意图“钱生钱”。

该文还透露,李建平以某酒店服务员王某、敖某和社会人员徐某三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为王某,但真实老板是李建平。更为荒唐的是,在初选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时,李建平竟然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解决,第一名董事长、第二名总经理、第三名监事长。

李建平涉案金额达到30亿余元。据李建平供述,除部分钱款用于赌博外,其余大多被用于购买收藏名家字画、古玩玉器、黄金珠宝、名贵手表,以及大量中外名酒,其酒窖中收藏的各类名酒达数万瓶。

单个老板向其行贿近5.8亿元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 “杨某某行贿罪起诉书”。起诉书显示,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和某艺术品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某某,累计向呼和浩特市XX区党工委书记李某某行贿5.778亿元。

这里的杨某某为内蒙古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无界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杨进东,李某某即为李建平。

起诉书披露,2009年至2014年期间,杨进东在无拆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李建平的帮助,以挂靠呼和浩特市某甲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元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建发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未经招投标程序,获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某甲村、某乙村、某丙村、某镇等多处拆迁工程项目。

出于感谢李建平和以后继续承揽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工程的目的,杨进东分别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应李建平的要求陆续通过呼和浩特某甲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支付给法人代表为谭某某的呼和浩特市某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呼和浩特市某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4.45亿元;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进东通过其内蒙古无界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个人银行卡多次给予李建平好处费,金额共计1.328亿元。两笔款项共计5.778亿元。

上述起诉书还称,杨进东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专案组交代了其向李建平行贿的犯罪事实,同时检举李建平挪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款4.162亿元的重大线索,对李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侦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纵容黑恶势力赵文远

在最高法的复核确认中,除指出他涉案30亿余元,还提到,李建平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判决中,对李建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一事有更详细的描述: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涉案30亿余元,“巨贪”李建平被执行死刑,他都犯了什么罪?(图3)

李建平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资料图)

李建平案一审宣判

据呼和浩特晚报此前报道,2020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以被告人赵文远为首的4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被告人赵文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7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赵文远为首的犯罪组织,存续时间较长、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外表合法的公司掩盖其违法犯罪的本质,依托酒店、公司等实施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诈骗、合同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扫黑办曾发布消息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对以赵文远(绰号:小地主)为首盘踞在呼和浩特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查,已相继对赵文远、云进军犯罪团伙等4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33名被批准逮捕。消息称,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文远及其组织成员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在呼和浩特市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理想信念完全丧失

党性原则荡然无存

2019年8月,李建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指出,经查,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毫无纪律和法律意识,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

李建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敬畏、变本加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建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023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警惕开发区成“个人领地”

曾与李建平共事的呼和浩特经开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白海泉在2014年就被调查,其涉案金额高达1.7亿元。2020年1月14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白海泉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落马后,白海泉悔恨道:“经开区是一个地区的经济试验田,国家给予的政策比较宽,我一干就是10年,是企业家必争的对象,他们需要我的支持,我的工作也需要企业家投资的拉动。”

自1981年,我国开始在沿海开放城市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各类开发区迅猛发展,但在助推经济发展的同时,开发区的腐败问题也受到关注。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曾对媒体分析,各级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权、投资权、融资权等比较集中。开发区成立的目的是在特殊区域,依靠特殊政策来拉动经济发展,但在具体运行中,由于相关监督权没有跟上,导致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产生割裂。有些开发区事实上形成了经济上的垄断,再加上开发区有土地、有资源、有政策,甚至成为“独立王国”。在这种背景下,开发区就容易成为腐败的易发和高发领域。

多个案例显示,开发区涉案官员中,普遍存在违规招人、亦官亦商、乱设机构、发土地财等问题。

庄德水认为,开发区成为腐败多发领域也与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的心态有关。开发区处于特殊地位,他们普遍认为开发区出现人事波动容易影响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在反腐时缺少力度。不能因为追求开发区的短期效益或个人政绩,而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推进。

(来源:新黄河综合自央视新闻、中国新闻周刊、中国纪检监察报、北京青年报、红星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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