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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中国政府网刊发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答复网民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监管等政策,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建议,回应了“出台个人破产法”等建议。
该网民在留言中表示,当前民营企业就业经营困难,订单减少,资金压力加大,创新内生动力不足。建议:1.在法律层面完善连带责任担保制度,强化银行对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民营企业家子女如果未参与企业经营、没有在企业获益,银行放贷时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反之企业家子女就需要承担责任。2.出台个人破产法,为诚信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的机会。
图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楼入口 图片来自网络
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回复称,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从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等方面提出25条举措。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其中,针对网民反映的企业家子女连带责任担保现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经调研了解,从银行信贷管理角度看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包括大力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水平、民营企业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财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进信贷和风控技术等。
而关于个人破产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称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对个人破产是否入法、入法的现实需要和积极作用、时机是否合适、支撑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开展研究论证。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8年以来的历次全国“两会”,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文就市场退出机制改革提出要求,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实践基础。
2024年3月,最高法工作报告特别指出,深圳法院2021年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比如,梁某被法院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上述《深圳条例》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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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金融监管总局回应出台个人破产法建议:配合立法机关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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