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管理法”中,备受争议的由物业买方负担上手两年管理费欠款条文,政府经多番修改,又引入保证金制度,但仍然不受欢迎,昨在立法会讨论时被多位议员批评有违公平,有助长业主拖欠管理费之嫌,并将问题复杂化,最终有关条文不获通过。
增社会司法成本
吴国昌首先表态反对第九条“移转独立单位前的分层建筑物负担的欠款”,要求抽出独立表决。陈美仪随即指不应有此条文,由买家承担卖家两年管理欠费不公平。麦瑞权则形容做法让管理公司“将个波踢畀人”,将造成“追叁头债”局面,徒增社会、司法成本,主张理顺现有法律机制、简化诉讼程序,以及提高小额钱债法庭受理的涉案金额,即可处理超过澳门币五万元的案件。
梁安琪认同政府立法塬意虽好,但指将责任转移到无辜的人身上,有欠公允,即使法案规定中介人等须告知新买家物业欠款状况,亦难免过程中有甩漏。质疑做法有鼓励业主拖欠管理费之嫌,并将问题复杂化。如果交易双方“倾掂数”,刻意将负债从物业价格上减免,印花税便会随着交易价格相应下降,质疑是否有“呃政府税”的嫌疑?
指立法儿戏臆测
冯志强继前日炮轰大业主应垫支预约买受人的大厦管理欠款条文后,就第九条,他直斥政府本应主持公道,却“带头唔讲道理”,立法儿戏,凭空臆测,拘泥固执,自以为是,如获通过,将鼓励业主不交管理费。何润生斥政府将塬文本的“随物转移”改成有限期的“连带责任”,虽然名字改变,但性质冇变。
倡欠管理费钉契
还有议员提议可规定当业主卖出单位时,要清还欠款。林香生提及委员会曾多次讨论仿效香港钉契制度,物管公司可因应欠款事宜,申请将有关物业钉契,业主不缴清便不能做公证,在本澳,如车主不缴纳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会被当局拒绝办理纳牌手续。区锦新亦主张将交齐管理费列为公证的要件。负责有关法案的二常会主席陈泽武认为,本澳实行大陆法,不似普通法,没有钉契制度。重申认同政府考虑了多方面才得出现有方案,相信有助改善拖欠管理费情况,毋须“下下”上法庭。
因小失大变复杂
政府在“大厦管理法”的新草案文本中建议引入保证金制度,在移转连带责任时,公证员须在公证文书内载明该提醒,唐晓晴认为文本经改善后,对买家来说已是“弱责任”,公证员扮演“温馨提示”角色,保证金运作模式则由于是新制,需时磨合正常,形容即使按现行法律,处理欠款问题亦不简单,“事情本来复杂,故想出来的方法复杂”。他并认为,不应因管理欠费问题妨碍物业出售,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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