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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的故事》中涉及的家事法律问题

2024-07-26 13:32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编辑: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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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玫瑰的故事》中涉及的家事法律问题

《玫瑰的故事》中涉及的家事法律问题(图1)

《玫瑰的故事》中涉及的家事法律问题(图2)

□王欣

图为《玫瑰的故事》剧照。

资料图片

电视剧《玫瑰的故事》以细腻的表达、深刻的洞察力展现了黄亦玫、苏更生等几名女性的成长经历,人物形象立体、故事情节饱满,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浓厚的时代特色,被评价为“贴近真实的她故事”。

剧中,三套房屋的权属问题,串联起苏更生的三段经历,见证了她获得幸福、实现蜕变的人生历程,也反映了许多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家事法律问题。

生父留下的房屋:遗产法定继承问题

苏更生生父早亡,苏母带着她再嫁。继父酗酒、赌博、家暴……甚至性侵了年幼的苏更生。虽然苏更生通过努力逃离家乡,在大城市闯荡出一番事业,但仍未摆脱来自原生家庭的沉重桎梏。

剧中,继父撞伤人后,苏母要求苏更生出钱赔付伤者,否则就卖掉苏父留下的房屋。苏更生给了母亲一笔钱,想要把房屋买下来。但之后,她打电话要求母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时,却遭到拒绝。

苏母认为房本上写的是母女二人的名字,自己去世后房屋自然归女儿,所以不必进行过户。苏更生显然并不认可母亲的观点,她认为如果不过户,会存在法律风险,母亲去世后继父也能分得房屋份额。

母女二人间的争执主要涉及遗产法定继承问题。

首先,苏父去世后留下的房屋应如何继承?根据剧中的表述,房屋是苏父留下来的,按照一般语境,这里先推测房屋属于苏父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苏父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房屋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若苏更生的祖父母均先于苏父去世,苏母和苏更生作为苏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继承该房屋一半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若房屋属于苏父苏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屋一半份额为苏母所有,余下的部分作为苏父的遗产,在苏父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且苏更生的祖父母均先于苏父去世的前提下,由苏母、苏更生作为苏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其次,苏母去世后该房屋应如何继承?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苏母去世前未将房屋过户给苏更生,且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苏更生的外祖父母均先于苏母去世的前提下,苏母在上述房屋中的份额应先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现任丈夫、女儿苏更生继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剧中,苏母和现任丈夫结婚时,继子小杰尚年幼,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可以认定苏母与小杰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小杰也属于苏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苏母去世后,其房屋份额将由现任丈夫、女儿苏更生、继子小杰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剧中,苏母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去世后房屋属于女儿,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独立购买的房屋:婚前购房归属问题

被母亲拒绝后,满心委屈又极度缺乏安全感的苏更生为自己选择了一处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根据剧情,苏更生最终和男友黄振华走入婚姻。二人结婚后,这套房屋的权属如何?

这一点可以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进行反向推理获得答案。

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该条是对离婚时如何析分该类婚前购房的规定,但实际上也反映了该类婚前购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态。

具体到剧中,若苏更生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则房屋属于苏更生个人财产,与黄振华无关;若苏更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屋仍属于苏更生个人财产,但黄振华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享有折价补偿的权利。

前段婚姻的房屋:离婚房屋分割问题

敞开心扉的苏更生渐渐在黄家人的关爱中找回了失落已久的家庭温暖。但前夫的突然来电,打破了她的平静生活。

原来在苏更生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以10万元买下了男方单位分的福利房。其中,苏更生出了2万元,房本登记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双方离婚时,前夫归还了苏更生2万元,但没有对房屋进行过户。因此,前夫联系苏更生配合出售该房屋,并在过户后给付了她30万元。

这段情节涉及离婚房屋分割问题。离婚时前夫给付苏更生2万元,是否意味着已经买断了她对该房屋的权利?

苏更生与前夫和平分手,应该是协议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见,这2万元是否已经买断了苏更生对该房屋的权利,需要结合双方的离婚协议来确定。

若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给付苏更生2万元后,该房屋权利由男方独自享有,那么在男方要求房屋过户时,苏更生需要按照协议约定配合,男方无需向她支付折价款。

若协议中未就房屋归属明确约定,苏更生亦不认可以上买断合意,且男方也不能就曾协商买断苏更生的权利提交充分证据,那么该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剧情,该房屋于双方婚内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法律规定,在离婚时,该房屋由夫妻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若离婚后男方出售该房屋,就应按照上述规定给付苏更生出售款的一半。此外,在男方无法主张支付的2万元系用于买断苏更生对该房屋权利的情形下,仍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苏更生返还2万元及自给付之日起算的相应利息。

剧中,二人虽然离婚,但并未因此结怨或产生利益冲突,在离婚多年后仍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房屋问题,避免了上述矛盾纠纷的产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欣)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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