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影视,警示录
《第二十条》作为一部聚焦正当防卫、弘扬检察工作主旋律的影视作品,自上映以来,人气旺,口碑好,票房连续大卖,非常成功。
可能是因为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工作,我觉得虽然影视作品来源于生活,且要高于生活,但也不能升华过高,发力太猛。
这不,随着各路人马对《第二十条》的褒奖、推荐,昨天中午,我家小伙子看着推荐该部电影的短视频,问我:“爸爸,别人打我,我能还手吗?”
听到小伙子这个问题,我心理咯噔一下,感觉有点慌。
这,也是我写这篇小作文的根本原因。
这个问题,在我家不是个新鲜话题。
作为一位来自苏北农村的老父亲,从上小学开始,我就多次告诉小伙子:你不要惹事,不能欺同学,但是别人欺负你,你也不要怕,该打回去就打回去,但一定不能先动手,不能拿东西动手,铅笔都不能拿,以免误伤。有事情要及时告诉老师,老师不管,老爸去找。
虽然我的观点没有得到家人100%的支持,但我一直认为:人,还是要有点血性。
所以,这次我依然说:能还手,打不过也要还手;敢还手,就是态度,以后别人再想欺负你时,也要考虑考虑。但打不过,也要学会跑、要知道跑,不丢人。
小伙子问:能不能拿东西,如果对方拿刀呢,能不能夺过来?(这就是以前探讨的龙哥反杀案后遗症)
我说:尽量不要拿东西,特别是不能先拿东西,如果对方拿刀,你可以拿个棒子啥的,也可以把刀夺过来,其实夺刀也是非常危险的。
小伙子意有所指的展示了一下《第二十条》微信短视频,问:还手不会被抓起来吧?
这可真把我吓着了,我说:你千万别信这个,等你再大一点,有时间跟着爸爸去开庭看看,你就知道,真实的生活可不是这个样子。
然后我们探讨了怎么还手。
我说还是不能打鼻子,一拳下去,鼻梁骨很容易骨折,就轻伤二级了。打肚子?肋骨也容易骨折。讨论到最后,一致认为踢屁股相对安全些。
但也一致认为,真打起架来,哪里顾得上考虑这些。
最后我告诉小伙子:司法对好人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甚至刻薄的,能忍尽量忍。
我的上述最后总结,是违背初心的,
依法,我应该告诉儿子:勇敢的还手,法律会保护你的。
但现实并非如此,我不能害儿子啊。
回顾、检视近些年来的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哪一个能离开媒体的报道、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辩护律师的全力争取?
第二十条一直都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何司法如此不堪?
有观点认为,以前正当防卫条款的“沉睡”,是因为两高一部没有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出台后正当防卫的春天就来了,司法实践真的如此吗?
一检讨一反思就说是机械司法,是真的机械司法吗?
对此,刑辩律师应该更有发言权。好友范辰律师的感慨,可作典型代表:
(经范辰律师授权使用)
触类旁通,还可以涉玩具枪案为例。
2016年天津大妈枪案,使此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达到顶峰;在系列案件的推动下,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但时至今日,结果又怎样呢?检索一下“火柴枪”案、“钥匙扣”枪案等,现实就是那么惨淡和赤裸。
许多案件,真的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谁对谁错,错在什么地方,错到什么程度,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
普通群众都能看明白,专业的司法人员看不明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所以不要一检讨一反思就说机械司法,当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一些案件的办理中,不再坚守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只愿当个“端菜的”,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从风靡一时到成为套话,也就转瞬之间。我不会忘记芜湖谢留卿案中,针对明显违法的价格鉴定,时任副检察长、第一公诉人当庭说我们就是这么干的,你们可以去访一访;不会忘记包头王永明案中,时任检察长、第一公诉人当庭说检察官涉嫌受贿不是法定回避事由,无需回避;不会忘记湖北襄大案中,公诉人对案件存在诸多问题视而不见,却大谈良知发表公诉意见情形。。。。。
来源:海洋的法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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