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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女”事件,真相来得不妨更早些│津报早评

2024-09-06 14:30来源:天津日报编辑: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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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路虎女”事件,真相来得不妨更早些│津报早评)

最近,“青岛路虎司机逆行插队打人”事件持续引发关注,话题连续多日都在热搜榜上。在舆论热议此事的同时,有关女司机王某的各种半真半假的信息,也在网上大肆传播。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该案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网传“肇事逃逸”“居家拘留”等焦点问题逐一说明。

“路虎女”事件,真相来得不妨更早些│津报早评

逆行插队的王某(右)下车与对向车辆驾驶人发生纠纷

此前报道:

从8月28日事发到9月3日,短短几天,围绕这一热点事件就出现了一系列谣言,比如有传言称王某系当地某政府部门的副主任,随后这一传言被证伪;还有人说王某是某社区副书记,也被街道办辟谣;最受网友关注的涉事女司机“居家拘留”,也在昨天的通报中被证实是谣言。

将心比心,无论是谁,看到有人逆行违章后,一边打人一边摆出无视法律的猖狂态度,都会极其愤怒,希望打人者被依法严惩、渴望追问事件背后的真相。在流量为王的网络时代,恰恰会有别有用心者利用人们的心态,编谣言、带节奏、博眼球。

面对种种不实信息,有关部门积极澄清,自然是正确且必要的做法。但正如有人说,如果当地有关部门在事发当天就对违法司机依法处置、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而不是等到被视频在网上曝光、惹来民意汹汹之后才出手,网络舆论可能不至于沸腾至此。

传播学上有一个“首发效应”,首发信息对受众形成的“第一印象”,先入为主,以后很难改变。面对热点事件,政府部门的被动回应效果远不如主动说明,这也是我们常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原因所在。

对付网络谣言,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恶意造谣者的惩处力度以外,最有效的“撒手锏”,就是信息公开。当然,这不仅仅是指一个简单的官方回应,而是政府部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问题“给个说法”,对公众的顾虑和疑惑一一解释。回应时不单单要考虑“我说没说”,更重要的是说过之后公众“懂没懂”“信没信”。

希望公众能从“路虎女”事件中吸取教训,以文明、理性、守法的态度对待他人;也希望各职能部门同样能从中总结经验,面对突发事件要以最快速度、最大程度公开信息,如此才能消弭误解、打消猜忌,不给谣言发酵的土壤。

延伸阅读

“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和肇事逃逸?专家解读

潇湘晨报消息,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就“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事件发布情况通报:

“路虎女”事件,真相来得不妨更早些│津报早评

图为警方发布的详细通报

针对上述通报中,潇湘晨报记者梳理了网友们比较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解读。

“路虎女”事件,真相来得不妨更早些│津报早评

王某已书写《道歉书》向被打男子致歉(视频截图)

焦点一: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为什么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读:青岛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 案件性质:案件是由于行车纠纷引发,而非无故生事或故意挑衅他人。

2. 行为动机:王某的辱骂和殴打行为是因逆行与林某润发生冲突后产生的,而非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

3.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需要具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是因交通纠纷引发,不完全符合这些情节。因此,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辱骂和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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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焦点二:上述案件中,王某驾车离开现场,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何种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未履行法定的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未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未及时报警,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未救助伤者: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肇事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伤者,未拨打急救电话或未将伤者送往医院。

3. 未保护现场:肇事者未保护事故现场,擅自移动车辆或破坏现场,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4. 擅自离开现场:肇事者在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5. 未协商处理:在轻微交通事故中,未与对方协商处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擅自离开现场。警方情况通报认为,王某与旅游大巴车发生轻微刮蹭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符合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点三:造谣“居家拘留”的王某志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志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三种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的处罚措施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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