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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曾遭疲劳审讯,检察机关排除相关有罪供述,2名侦查人员被追刑责

2024-06-17 14:35来源:红星新闻编辑: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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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经综合审查取证的方式、频次、后果等情节,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程度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后,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主要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活动监督案”值得关注。

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

检察机关排除相关有罪供述

据悉,2013年至2018年间,刘甲、刘乙分别纠集卢某某等人,在实施“套路贷”及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曾遭疲劳审讯,检察机关排除相关有罪供述,2名侦查人员被追刑责(图1)

刘甲、刘乙分别纠集卢某某等人实施“套路贷”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资料图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至6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至10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等人提请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遂要求其说明理由,卢某某长时间沉默不语。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耐心沟通,卢某某反映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

针对发现的侦查违法线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根据卢某某反映的遭受殴打的时间、地点,调取并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相应时段的录音录像,发现部分关键时段录像缺失。二是调取并审查全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录音录像,经与传讯通知书、讯问笔录进行比对,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较长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连续疲劳讯问情况,违反了讯问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并有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三是逐一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饮食、休息等情况,刘甲、刘乙等人均反映存在长时间未保障必要饮食和休息等违法情形,发现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因长期未获得休息、饮食保障,身体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曾遭疲劳审讯,检察机关排除相关有罪供述,2名侦查人员被追刑责(图2)

卢某某反映曾遭受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 资料图

经调查核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刑讯逼供,依法应予以监督纠正:一是就疲劳审讯、饥饿审讯、违法使用戒具、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当面向公安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整改。二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开展相关侦查取证工作。三是将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并提出初步研判和分析意见。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采取了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以及饥饿、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侦查活动严重违法,依法排除了刘甲、刘乙、卢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2名侦查人员被追究刑责

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非法证据排除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刘甲、刘乙等人涉嫌犯罪,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所涉及的案件事实,重新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被害人,核实了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亲历性审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准确。同时,就证明恶势力犯罪集团危害性特征等问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50余份。

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曾遭疲劳审讯,检察机关排除相关有罪供述,2名侦查人员被追刑责(图3)

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图为法槌 资料图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罪,分别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多人提起公诉,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未上诉。对本案中发现的刑讯逼供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案件中发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开展了深入调研总结,于2021年7月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抄送相关文书材料;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等,规范适用有关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潘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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