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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人被判赔130万 强光下驾驶须谨慎

2018-12-10 22:05来源:编辑:News_张恺

  住在北京的李先生驾车前往崇礼滑雪途中,在一强光路段,被苏先生驾车撞伤,导致大腿截肢,李先生遂起诉要求苏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4万余元。今天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被判赔130余万元。

  李先生称,前年2月1日8时40分,他驾驶小轿车行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西湾子镇雪绒堡销售中心路段时,因后备箱的滑雪板有异响,他临时靠边停车,并下车查看后备箱情况。不料这时遇到苏先生驾车而来,把他撞伤了。之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苏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李先生遂请求法院判令苏先生赔偿合理损失。

  对于事故事实,苏先生表示无异议,但不认可责任认定,认为李先生也存在过错。“李先生的车辆后备箱放置了3个滑雪板,导致后备箱门没有按照规定关闭。事发路段是光照较强的弯道,属于危险路段,李先生在危险路段临时停车、违规下车,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而且没按照规定靠边停车,所以双方应当负同等责任。”苏先生还提出,李先生主张的假肢费用过高,应按照普通适用型假肢的标准计算。

  公安交通部门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了苏先生的陈述。他称:“当时太阳光照的前面一片白,中国直播网,我什么也看不见。”法院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苏先生驾驶车辆行经强光路段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但李先生驾驶车辆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李先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苏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先生一方自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的,应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在急弯路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海淀法院的游晓飞认为,在行经强光路段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

  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苏先生负事故全责,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可认定,苏先生驾车行经事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先生驾车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下车查看后备箱,且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强光环境下行驶时,司机应正确使用遮光板。行经强光路段时,应当提前将遮光板放置于适当位置,避免造成视觉空白,从而引发严重事故。另外,也可采取佩戴墨镜的方式应对驾驶中的强光线,有近视、散光等情况的驾驶人还可以专门配置适合自身情况的近视墨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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