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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参=红糖人参” 法院责令食药部门重做决定

2018-07-29 16:03来源:编辑:News_值班编辑

  顾客在就餐时发现,店家涉嫌违规将中药材红参添加入汤品中,故向食药部门举报。而食药部门检查后发现,店家所谓添加的“红参”,其实是红糖水煮鲜人参。因店家使用的是食药同源的人参,食药部门作出撤案决定,周先生对此不服并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食药部门作出撤案决定的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食药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

  发现汤品添加“中药” 经查竟是红糖人参

  周先生在辉佐参鸡汤(朝外店)就餐时,点了一道名为“红参药鸡汤”的汤品,价格108元。汤内添加有两根红参,重量约有几十克。但周先生随即发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而红参是典型的中药材。于是,去年3月,周先生将店家举报至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周先生认为,店家在食材内违法添加了中药材,而没有在菜单上注明红参的适用人群和用量说明,而长期大量食用中药材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故希望朝阳区食药局能依法查处。

  接到举报后,朝阳区食药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酒店后厨有正在红糖水中浸泡加工的“红参”。老板称,该店售卖的“红参药鸡汤”中使用的红参,是店方通过红糖水和鲜人参在后厨熬制而成的。厨师将人参蒸制后放入红糖水中小火焖煮,再冷却浸泡1天左右,便制成了“红参”。在该店的内部资料中,“红参”更是直接被称为“红糖人参”。

  随即,朝阳区食药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朝阳区食药局认定,辉佐参鸡汤作为“红参”加工原料使用的人参系人工养殖而成,且养殖年限在5年以下,根据国家标准为食药同源。因此周先生举报店家添加中药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故朝阳区食药局在2017年8月作出撤案处理决定。

  周先生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但北京市食药局2017年11月的复议决定仍维持了朝阳区食药局的撤案决定。于是,周先生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朝阳区食药局重新作出被诉决定。

  判决

  是否构成药材 没有足够证据

  经审查,朝阳法院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药用人参、药用红参加工的原料相同,均为五加科植物人参。只是因制作方法的不同,二者产生不同功效,并归为不同药品类别。据此,中国直播网,周先生根据食材的性状举报店家添加药材,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判断。

  店家自述汤品原材料为养殖年限5年以下的鲜人参,但朝阳区食药局仅把调查重点放在店家是否添加了“红参”的问题上,没有对鲜人参本身是否构成药材进行取证,故朝阳区食药局仍存在进一步履行职责的空间。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朝阳区食药局、北京市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朝阳区食药局应针对周先生的举报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朝阳区食药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目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制作涉案鸡汤的人参为养殖期5年以下的鲜人参。根据卫生部公告,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已被批准为新资源食品,即此类人参可以食用,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店家的原料是否为药材“红参”,涉及药品种类的认定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朝阳区食药局判定被举报食材并非药材“红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故于今年7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访

  中药有严格炮制流程 不得减省变更

  目前,涉案店家已将周先生曾消费的“红参药鸡汤”汤品中的“药”字删去,且在配料表中标注了原料包括人参和红糖,而非红参。

  红参造假的行为,在2016年央视“3·15”晚会上曾被曝光。一些不良商家在炮制红参的过程中会加糖熬制,以增加红参的含糖量,从而增加其重量,节约商家成本。

  一位中医从业者对记者表示,五年以下的人参价格很低廉。相比于人参,红参的药效更为温性。作为中药材的红参,其炮制流程有严格的要求,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工艺原则上不得减省和变更。在常规炮制中,红参确实可以适当加糖浸润,使得其药效温和持久,但“红糖人参”的做法是使用红糖将人参染色,而并非采用中药炮制工艺制作。

  本报记者 刘苏雅 J244

原标题:法院责令食药部门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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